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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1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丧失风险加大、保护责任主体不清、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为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为建设现代种业强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力争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资源保存总量位居世界前列,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加快查清农业种质资源家底,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收集力度,确保资源不丧失。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际交流,推动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便利通关机制,提高通关效率。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定期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加强种质资源安全管理。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中长期安全保存,统筹布局种质资源长期库、复份库、中期库,分类布局保种场、保护区、种质圃,分区布局综合性、专业性基因库,实行农业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强化新技术应用。新建、改扩建一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加快国家作物种质长期库新库、国家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启动国家畜禽基因库建设。

      三、强化鉴定评价,提高利用效率。以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全国统筹、分工协作的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深化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研究,加快高通量鉴定、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技术应用。开展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分子指纹图谱库,强化育种创新基础。公益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定位要求,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信息发布及分发等服务工作。

      四、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相应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积极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保障。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

      五、推进开发利用,提升种业竞争力。组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完善创新技术体系,规模化创制突破性新种质,推进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建立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创新利用的主体。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一批以特色地方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六、完善政策支持,强化基础保障。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大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支持的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落实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省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健全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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